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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知识疑问解答-资产减值

发布时间:2011-11-03 18:04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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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为什么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计提的减值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理解:简单回顾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的脉络:

  (1)1993年搞市场化的会计改革,仅对一项资产(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在0.3%~0.5%的范围内计提减值准备。即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最多只能计提0.5%,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小。后来发现,如果准则作出了非常规范化的要求,可能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为1000万元,已经判断有600万元很难收回,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应为60%,即使按准则规定计提0.5%的坏账准备,这提供的就是虚假的信息。所以后来将0.3%~0.5%的比例取消。

  (2)1998年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增加了3项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此阶段所有计提的比例都取消了,计提多少由企业自行判断。

  (3)2001年我国又增加了另外的4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此时变成了8项准备,计提准备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而没有规定具体计提的比例,所以每一次范围的扩大都会引起市场极大的关注。如果减值计提得不准确,对报表就会出现颠覆性的影响。事实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4年南方证券出现问题。南方证券有两大并列第一的股东,一个是上海汽车,一个是首创股份,两者投资额均为3.96亿,投资比例完全一样,最后南方证券出现问题时,两个公司对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上海汽车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首创股份计提了15%的坏账准备,两者相差85%,数据相差较大。到底谁是正确的?这个案例集中告诉我们,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如果给一个确定的比例,它可能不符合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但若把这个比例拿掉,让企业自己去做职业判断,也可能出现更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依然存在。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减值以后期间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监管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来调节利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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