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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法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7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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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最高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2.对于只载有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需先计算出计税金额(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再计税;计税金额为外币的,要先折算成人民币再计税贴花。

  3.有些合同,计税金额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要等结算时才可知其实际金额,有些财产租赁合同只有单位时间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份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4.未能按期兑现、完全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兑现的已税合同,已贴印花不能揭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额不得退税,也不得作任何抵扣。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5.国内货物联合运输,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

  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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