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税收概述[二](2)

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税收概述[二](2)

发布时间:2011-12-23 12:13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9.减免税

  (1)目的:鼓励和照顾

  (2)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3)两种情况:一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二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

  另外,减免税主要包括:

  (1)税基式减免

  ①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②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

  10.法律责任

  (1)针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