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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增值税和消费税(2)

发布时间:2011-12-23 12:14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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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交给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①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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