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货币形式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损失。
(2)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⑤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0)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注意,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