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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营业税(2)

发布时间:2011-12-27 14:2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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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货币形式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损失。

  (2)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⑤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0)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注意,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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