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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东坡区事业单位招聘教师的公告

时间:2011-05-19 11:26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各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我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4名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眉山人事考试网www.mspta.gov.cn、眉山市人力资源网www.rc139.com及三苏广场“人事宣传橱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栏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具体招聘单位及名额详见《2011年眉山市东坡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和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原件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结束前提供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岗位表》)。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学历学位”和“学科或专业”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岗位表》中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栏内的“学科或专业”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名称进行设置(详见附件2),考生报名时请认真对照,资格审查时将以此为依据。
(4)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1年6月2日—6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报名地点
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红星东路二段91号)。
(三)报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四)报名要求
1、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或电话咨询区教育局,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凡多单位或多岗位报考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2、报考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五)报名手续
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准确填写《2011年眉山市东坡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2份(请在眉山人事考试网www.mspta.gov.cn或眉山市人力资源网www.rc139.com上自行下载打印,并按要求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底标准照片)。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就读院系、专业、学历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
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其报考的证明。
5、除资格审查表已粘贴的照片外,需再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底标准照片2张。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出具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报名的,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相关责任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报考者应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号码并保持该电话畅通。若招考单位电话通知报考者有关考试事宜,但报考者提供的电话联系不上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六)资格审查
区教育局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笔试。
(七)报名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人;笔试合格后进入面试人员,须另行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减免笔试和面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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