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的义务有: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