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借款人有哪些情况,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答:借款人的情况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贷款人可行使怎样权利?
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