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到影子银行
107号文是监管影子银行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按“是否持有金融牌照”和“有无监管或监管的充足情况”,具体划分了三大类影子银行。在肯定了影子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丰富投资渠道的正面作用后,107号文着重指出,要借鉴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将影子银行的风险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和规范,107号文提出了一个大致的框架,有以下三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该文件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权责做出了清晰的安排,有助于未来具体政策落实。新的监管框架提出一行三会“按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对于已明确地方政府监管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对于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业务,要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其次,建立影子银行专项统计。文件提出要将与影子银行业务相关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将纳入统计分析范围。这有助于摸清问题,有的放矢。
第三,提出具体的监管思路。根据媒体报道,107号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影子银行的活动进行规范。明确限定业务范围(哪些不可以做)。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国办文件要求银行代客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银行不得为债券和票据担保;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类似这些“似是而非”的业务将被全部禁止。
107号文要求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以提高金融机构抗风险水平。我们认为,未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具体监管机构还可能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要求。107号文是由国务院层面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更多具体的监管措施还将体现在未来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影子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期限错配严重。影子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短期负债,而资产方投资期限相对长期。因此,从防控金融风险的角度,在规范和监管影子银行的落实过程中,可能提高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作者系中金公司首席宏观分析师,本文系同名研报选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