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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33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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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1.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登记备案监管)的形式,重点监管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定期分析辅导备案材料,核查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对监管方面的多选、对形式的单选)
  2.派出机构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一次“辅导监管简报”。(单选)
  3.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备案管理制度,应归档管理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和(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档案管理期不少于(五年)。(多选、单选)
  4.派出机构在辅导期满,辅导机构报送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辅导调查评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单选)
  5.因不按期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辅导对象不积极配合而使辅导未达到计划目标,派出机构可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辅导时间。(单选、判断)
  6.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发行上市申请后,对派出机构的(辅导监管报告)以及主承销商报送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及内核意见)、(整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综合审核,对辅导工作是否合格进行事后判断。多选)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1)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2)“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8.中国证监会对辅导工作认定不合格的,可不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文件后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可中止或终止审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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