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N+2日11:O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交易所;
4.N+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按照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及解冻的认购资金进行资金清算,并入当日清算净额,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给发行协调人;
5.N+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资金交收账户后,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发售时间为多日的,资金结算流程另行制定。
ETF认购资金冻结期间利息计算方法暂比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即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ETF发售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发售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的ETF份额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传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认购资金的结算,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作网下现金认购ETF份额清单。
(四)组合证券认购
1.组合证券认购的冻结。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ETF发售结束日终,参与券商将当日的组合证券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ET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各成分股的认购数量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组合证券网下认购的冻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后,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传输的认购数据于当日冻结组合证券,并将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2.组合证券认购份额的确定。ETF发售结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交易所传送的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有效数据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据此确认网上组合证券认购ETF的份额,并与网下组合证券认购份额合并后,制作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清单。
3.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归属。股票权益包括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按照权益与所有权一致的原则,在认购的股票过户前,股票的权益仍属于认购人。因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即股票权益自动保留在认购人的证券账户中。在ETF合同生效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ETF初始登记日,根据基金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组合证券认购数据,解除认购组合证券的冻结,并过户至ETF的证券账户。
(五)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ETF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三、ETF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与交收
ETF份额与组合证券之间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与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市值、现金代替、现金差额之和相等。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T日担保交收证券的交易,不区分证券品种,对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轧差计算,确定一个资金清算净额。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按清算净额进行资金交收。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净额,并入当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净额之中,于T+1日一并进行资金交收。
ETF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清算结果划付结算参与人ETF份额、组合证券之前,须检查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情况。若资金足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应收ETF份额、组合证券;若资金不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该结算参与人的ETF份额、组合证券暂不予交付。
四、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与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台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的结算业务。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不再符合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直接进行结算业务。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即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日日终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可以支付投资者买入的ETF,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在T日日终将ETF经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户到买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没有足额款项,则推迟到T+1日日终办理交收。如果T+1日日终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款项,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应向结算参与人交付ETF,并最终过户到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没有足额款项,则按照货银对付原则,采取暂不向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对应的ETF、处置待处分ETF、处置不足时继续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等措施。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2.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执行。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请交易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4.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第七节 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主要考点:
熟悉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截止至2008年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有17只。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自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货银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