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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9章(9)

发布时间:2010-09-06 15:3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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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为防范结算风险,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证结算业务设置了条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权证结算资格,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或担保结算模式。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结算参与人须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扣收)。

  每月月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证买入金额调整其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缴存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必要时还可以不定期进行调整,其资金变动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二、权证的清算交收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和足量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

  (一)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1.权证交易的清算。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当日的权证交易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T+1日的权证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及时下载该资金清算数据,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成T+1日的权证交易资金交收。

  对于T日权证交易资金清算净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于当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在T+1日16:00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权证交易资金的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权证交易的清算数据,对T日权证净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做交收锁定。结算参与人不得卖出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也不得将该部分权证用于质押或办理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

  2.权证交易的交收。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以下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

  (1)将T日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根据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数据,对应记增、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

  (3)若结算参与人足额完成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应权证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3.权证交易交收违约处理。权证交易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采取相应的交收违约处理措施。

  (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在最终交收时点(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扣划待处分权证。当结算参与****证交易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规则确定待处分权证,并将其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剩余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待处分证券确定规则如下:结算参与人可于最终交收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指定待处分权证;若结算参与人未申报待处分权证或申报不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T日权证买入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划待处分权证(不超过每个证券账户净买入的权证数量)。

  ②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③对透支金额按1‰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②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继续追偿。

  ③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l‰收取卖空违约金。

  (二)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八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主要考点:

  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账户体系概述

  融资融券业务与普通交易不同。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涉及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或款项,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交相应的担保物。以融资为例,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证券时,客户需事先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同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为妥善记录客户融资买入并作为证券公司担保物的证券,防范融资融券业务违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看穿式”账户体系。一方面,将所有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记入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将该账户内的证券定义为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名义所有;另一方面,在证券公司自行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基础上,由中国结算公司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作为备查账,防止证券公司串用、挪用。从法律界定来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实际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明细数据,而非实际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

  (一)融资融券相关交收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中国结算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这两个交收账户是专用账户,实现了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交收环节的相对独立。

  对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给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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