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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第八章知识精讲(4)

发布时间:2012-03-31 15:23  来源:个人理财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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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台规性管理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从业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一)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根据所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可以区分为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二)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于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与投资建议;关系经理则侧重于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性理财产品的营销。
(三)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与工作业绩,可以对从业人员实施等级管理,区分为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与助理理财经理。商业银行应当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
咨询活动,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一)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二)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2.监督规避。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3.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4.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5.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了解客户。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7.反洗钱。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8.风险揭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
9.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三)从业人员与同事
从业人员与同事应当团结合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五)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同业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
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六)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从业人员对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否则不得宣传介绍“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禁止从业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做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从业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禁止从业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用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
任何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应当在各自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1条至第65条,对个人理财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民事责任。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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