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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第八章知识精讲(5)

发布时间:2012-03-31 15:23  来源:个人理财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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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客户的台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鉴于理财业务的高风险性,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的要求。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有限制。这一要求实际上已经将很多普通的银行客户屏蔽在理财业务的门槛外。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性质、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人标准。在理财产品性质方面,一般风险程度越高的产品其客户门槛越高。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当前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客户条件,商业银行一般会考察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客户的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数量。
2.重要人士标准。
在将个人金融资产作为客户主要判断标准的同时,考虑到业务开展及政策延续性的需要,银行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重要人士纳入客户准人范围。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信息,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在营业网点当面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不得通过网络或电> 话等手段进行),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在理财业务中,客户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
另外客户应当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利用理财业务洗钱,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用来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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