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普通股和长期债务筹资
【知识点1】普通股筹资
一、股票分类
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主要有:
(1)出席或委托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享公司盈余
(4)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
(5)剩余财产分配权;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股票的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
(1)发行方式
(2)销售方式
四、普通股发行定价
(1)发行价格的种类
【注意】发行价格高于面额,称为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低于面额,称为折价发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得折价发行。
【分析】等价发行不会存在不合法的问题。但按照时价或者中间价发行,有可能出现折价发行的情况。折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确定方法主要有:
五、股权再融资
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包括向现有股东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
(一)配股
配股是指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1.配股除权价格的计算
通常配股股权登记日后要对股票进行除权处理。除权后股票的理论除权基准价格为:
【提示】第二个公式:第一个公式分子分母同时除以“配股前股数”。
当所有股东都参与配股时,此时股份变动比例(也即实际配售比例)等于拟配售比例。
除权价只是作为计算除权日股价涨跌幅度的基准,提供的只是一个基准参考价。如果除权后股票交易市价高于该除权基准价格,这种情形使得参与配股的股东财富较配股前有所增加,一般称之为“填权”;反之股价低于除权基准价格则会减少参与配股股东的财富,一般称之为“贴权”。
2.配股权价值
一般来说,老股东可以以低于配股前股票市场的价格购买所配发的股票,即配股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当前股票价格,此时配股权是实值期权,因此配股权具有价值。利用除权后股票的价值可以估计配股权价值。配股权的价值为:
【例13-1】A公司采用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2010年3月21日为配股除权登记日,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 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配2股。配股价格为配股说明书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平均值的5元/股的80%,即配股价格为4元/股。
假定在分析中不考虑新募集投资的净现值引起的企业价值的变化。
要求:
(1)在所有股东均参与配股的情况下,计算配股后每股价格和每一份优先配股权的价值;
(2)假设某股东拥有10 000股A公司股票,分析是否参与配股将对该股东财富的影响(假定其他股东均参与配股)。
『正确答案』
(1)
每份配股权价值=(4.833-4)/5=0.167元
【注】由于原有股东每拥有10份股票将得到2分配股权,故为得到一股新股需要5分配股权。
(2)配股前价值50 000元。
如果该股东行使配股权参与配股:该股东配股后拥有股票总价值为4.833×12 000=58 000元。也就是说,该股东花费4×2 000=8 000元参与配股,持有的股票价值增加了8 000元,其财富没有变化。
如果该股东没有参与配股:配股后股票的价格为(500 000+18 000×4)/(100 000+18 000)=4.847元/股。该股东配股后仍持有10 000股A公司股票,则股票价值为4.847×1 0000=48 470元,股东财富损失了50 000-48 470=1 530元
(二)增发新股
增发新股指上市公司为了筹集权益资本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