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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2)

发布时间:2012-02-13 18:09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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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四、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一

  (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五、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二

  (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

  3、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指“20%但未超过30%”的情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1)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3)因继承取得股份;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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