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170
坏账准备
1500
100
14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
300
0
6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0
400
0
400
存货跌价准备
600
250
350
假定按税法规定,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公司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暂时性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假定甲公司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2)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注明借贷方)和所得税费用。
(3)编制2007年度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不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3.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6.5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007年颁布的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7年1月1日,以1 043.27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年实际利率为5%。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07年1月1日,以2 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5%。甲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2006年11月23日,甲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 500万元。2006年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税法允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甲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为零,与税法规定相同。
(4)2007年6月20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未支付。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07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未履行合同的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100万元。
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7)2007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16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万元。
(8)2007年未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9)2007年未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