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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审计强化讲义6.6: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3)

发布时间:2011-07-26 00:15  来源:审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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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等。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八、诉讼支持服务

  如果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九、法律服务

  (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自我评价、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1.所涉金额重要时不得为审计客户担任辩护人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2.所涉金额不重要时可为审计客户担任辩护人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应对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可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或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二)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自我评价、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服务。

  十、招聘服务――自身利益、密切关系、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相关的招聘服务。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自我评价、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项目组对有关会计处理适当性存有疑问;

  2.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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