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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增值税法(4)

发布时间:2011-06-19 12:00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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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步“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三步:“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

  二、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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