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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关税法

发布时间:2011-06-21 13:51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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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三、税则归类

  四、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水平与结构。

  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

  3.税率计征办法

  (二)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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