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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定:
(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三、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三)房地产的出租
(四)房地产的抵押
(五)房地产的交换
(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七)合作建房
(八)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九)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十)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第四节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超率累进税率见表8-1。
表8-1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