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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印花税和契税法

发布时间:2011-06-22 13:07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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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第一节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

   二、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立合同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二)立据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三)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三、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

   1.购销合同。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2)技术咨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但不包括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书立的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含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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