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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车船税法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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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

  知识点九、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申报: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地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为登记地。

  (四)其他规定:已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申请退还自以上事项发生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失而复得的,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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