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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3(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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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展开审计业务,不得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再次进行普查,而要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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