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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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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汇兑结算的使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4)未在银行并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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