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以税种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管理制度等为内容的税收制度的总称。
税种体系即税种结构,是指国家的税收以税种的形式所体现的种类和组成。税种体系主要解决国家对什么收入和行为依法征税、征多少税,开征什么税种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规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征收和检查三个工作环节组成。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职能和作用及其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表现: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并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征收的,是一种强制性征税。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原纳税人,也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征税的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第二,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分配不是随意的,无界定的转移财富的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遵守国家的税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规定纳税的收入、行为等,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纳税;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是按照预先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税收额度,是有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