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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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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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