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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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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进,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购入扣税法。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增值额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对一个企业而言,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额后的余额;对一个商品的生产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

(二)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① 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 应税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③ 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经济制裁纳关税以外,还必须缴纳增值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注意无购买货物);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注意无购买货物);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第⑦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指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要根据其年销售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年货物销售额(含加工、修理修配收入)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的50%来判断。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销售的销售额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其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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