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