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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1(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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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

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现金账目的管理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

账款相符;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规定,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开户单位在开户银行提

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

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七)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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