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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4(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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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4)收款人的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卡的特质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高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10)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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