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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2(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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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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