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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银行结算账户(2)

发布时间:2011-12-21 13:3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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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开立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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