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发行公告的披露、发行公告的内容。
熟悉股票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违反信息披露的,致使投资者再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理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采集者退散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三、 信息披露的原则:真是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采用的中文与外文文本;披露方式包括的内容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的内容
3、董事会秘书作为指定联络人
4、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并将其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配股说明书;
4.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5.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6.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信息披露内容概括起来有三大部分即信息披露主体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参见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内容与格式的各分则。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在理论上有三种方式:一是经验证后正式签署,二是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送达,三是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来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4.及时性原则;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
2.公司指定的两名授权代表中,应有一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3.为保证交易所能够及时与两名授权代表取得密切联系,两名授权代表应将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交易所上市部,并将有关信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4.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在另行委托代表前,不可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如上市公司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并说明终止原因。上市公司及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应立即将委任情况通知交易所。
5.公司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6.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来源: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