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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基础知识》精华(7)(2)

发布时间:2010-09-26 13:51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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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P248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资格:5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高管中至少1名证券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三)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完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的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含义(P253)

  (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一对一投资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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