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如下:
(1)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2、合规总监的职责
(1)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2)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3)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所住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所住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4)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5)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6)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3、合规总监的履职保障
(1)独立性。
(2)知情权。
(3)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新增)
(一)过程
(二)成果
1.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2.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
3.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
4.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5.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2006年11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计算净资本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要并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等,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二是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事宜。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4.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为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为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以上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