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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基础知识》精华(8)(3)

发布时间:2010-09-27 14:37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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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定《处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

  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证券。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债权担保。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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