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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基础知识》精华(8)(8)

发布时间:2010-09-27 14:37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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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1.设立的意义

  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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