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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管理人制度(2)

发布时间:2012-02-14 14:37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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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十、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十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可变因素:①行使撤销权(1年内的、6个月、无效);②取回权;③抵销权。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注意:此处的规定与公司法衔接。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十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2、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相关考点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相关考点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6、其他规定

  (1)因本法第31条(应当撤销的5种行为)、第32条(无效的2种行为)或者第33条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①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②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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