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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关税法(2)

发布时间:2011-06-21 13:51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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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做出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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