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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3(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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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出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

(六)禁止签发的支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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