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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3(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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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有限制。按照有关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二是银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属于即期本票,是一种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任何银行不得签发远期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项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3)受理(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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