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1(3)

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1(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3个):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A.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代表。B.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个人等。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产生:

A.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B.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

②变更:

A.税法的修订。

B.纳税方式的变动。

C.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D.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

③终止:

A.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B.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

C.税种的废除。

D.纳税人的消失。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