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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3(5)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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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税的减免及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减免(了解)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而应申报纳税之日起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说居住地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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