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l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