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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二十六章预习讲义(3)

发布时间:2011-01-17 18:22   来源:会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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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例26-2】(P559)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200÷20000=1.91(元/股)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000×2%×(1-25%)=90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000=0.15(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900)/(20000+6000)=1.50(元/股)

  【例26-3】沿用【例27-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60000×2%=1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200÷(1+3%)+1200÷(1+3%)2+61200÷(1+3%)3=58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000-58302.83=1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302.83×3%×(1-25%)=1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例26-4】(P560)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750/5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1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750/(5000+125)=0.54(元/股)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26-5】(P561)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000+24×10/12)=0.39(元/股)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例26-6】(P562)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 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l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l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l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l.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l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l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l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 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6-1所示。

表26-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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