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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强化班讲义-每股收益

发布时间:2011-06-17 13:31   来源:会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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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

  近年考情分析:本章近年客观题和主观题均有出现:2009年9分;2008年3分;2007年0分。
  重点难点归纳: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重新计算。
  主要内容讲解:
  考点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每股收益及其分类
  1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2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例如,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由于转换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同等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金额。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就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注意: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注意: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例题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 000万股;4月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 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 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6 25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正确案』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40 200(万股)
  或者30 000×4/12+46 200×7/12+39 000×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例题2】甲上市公司2009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 000万股,3月1日新发行4 500万股;12月1日回购1 5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甲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 800万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 600万元。则2009年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
  A0279    B0191
  C0293    D0200
  『正确案』B
  『案解析』分子:2600万元;分母:10 000+4500×10/12-1500×1/12=13625(万股)
  【例题3】下列有关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B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C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D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只需要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正确案』B

考点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只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主要做法: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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