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这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或本年发生数;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例23-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20×8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25%)2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借:预计负债 3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3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注: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涉及货币资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字。本例中,虽然当日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财务报表相关数字时,只需调整上述前五笔分录,第六笔分录应作为20×8年的会计事项处理。
②20×7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0×10%)75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000
(4)调整报告年度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7.5万元。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4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